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5年8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5-12-02 07:24:25 编辑:郝莉娜 责编:王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工委将草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组织下,与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相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并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与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草案的修改工作。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作了数次集中修改,形成草案二次审议建议稿。法制委员会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经8月21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结合陕北民歌的实际情况,将红色文化融入立法目的,体现对陕北革命历史与实践歌曲的保护传承(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二)为了准确界定陕北民歌的概念,草案二次审议稿采取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对陕北民歌概念作出规定,“本条例所称陕北民歌,是指流传于陕西省北部地区各类民间歌曲的统称。主要包括信天游、号子、小调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三)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增加“文联、社科联和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关于保护传承
(一)为了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保护传承对象是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陕北民歌表现形式以及相关实物和场所。为了避免内容重叠,将原有的八项保护传承对象合并调整为六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二)为了进一步挖掘陕北民歌资源,细化资源调查条款,规定运用图文、影音等数字化多媒体方式对陕北民歌资源进行记录、保存和抢救、保护。同时增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陕北民歌资源信息征集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陕北民歌资源信息”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三)为了加强陕北民歌展演、传播设施管理,草案二次审议稿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筹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开展陕北民歌保护传承活动,合理布局陕北民歌演出空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四)为了促进陕北民歌的技艺传承,增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健全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体系”的规定,同时引入代表性传承人考评制度(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三、关于人才培养
人才是陕北民歌传承发展的根基所在,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人才制度,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陕北民歌人才培养,建立健全陕北民歌培养、管理、使用、激励机制,并对专业人才的选拔、职称评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关于传播发展
(一)为了提高陕北民歌传播水平、丰富表现形式,增加“鼓励陕北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家等与互联网平台加强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培育发展线上演播展演等传播形式”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二)为了提高陕北民歌的研究和创作水平,增加“陕北民歌表演团体、专业院校、研究创作机构、从业人员等应当遵循陕北民歌艺术发展规律,开展创新实践,创作、编排、演出体现时代特征和人民群众喜爱的精品曲目”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三)为了推动陕北民歌与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分项列举了具体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上位法规定,删除了编制规划、设立研究机构等的相关规定,对保护原则、资金保障、人才培养、区域协作等方面内容作了完善,并对部分条文顺序、文字表述进行调整和修改。
现将《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连同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
作者: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