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5-12-03 07:15:23 编辑:郝莉娜 责编:王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完善部门职责、加强设施建设、优化制度设计等方面作了较好的修改,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将草案二次审议稿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建议;针对相关问题赴省内外开展实地调研;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府相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居民代表等,对补充设定的处罚事项进行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反复讨论研究、数次集中修改,形成《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建议稿)》。 2025年10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提出《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资金保障。为了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和专业力量,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加规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根据省条例规定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反馈,进一步明确专项规划要求,规定“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同时,为了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分项列举应当组织建设的各种分类设施。(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条)

三、关于源头减量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责任。为了避免与上位法简单重复,删除限制过度包装、限制一次性制品、净菜上市等规定,将源头减量内容整体概括,规定“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同时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删除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具体责任,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第十九条)

四、关于应急预案。为了确保分类收运体系稳定运行,明确责任分工及处置流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五、关于收费制度。根据上位法规定,进一步细化收费制度。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了强化法律责任,补充设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违反规定等两项行政处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此外,基于相关政策要求,草案三次审议稿删除创建活动、信用管理、考评制度等规定,还对政府职责、回收利用、信息系统等方面内容作了完善,并对部分文字进行修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调整,取消了章节设置。

现将《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连同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

作者: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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