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公告
2024-08-14 18: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对2024年6月30日之前依法查扣的违法车辆结案后至今未接受处理、未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未补办相应手续的肇事车辆信息进行公告。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不来我大队接受处理并领取车辆的车主,其车辆由我大队移交有关单位做以下处理,处理后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一、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将由有关部门进行公开拍卖,由新车主办理牌证等有关手续。

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一律拆除,拆除后以废品处理。

三、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一律强行报废。

四、为了减少车主损失,希望尽快前来我大队接受被查扣车辆的处理。

特此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4年8月14日

编辑 石麒会 责编 李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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